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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薛嘉珩

原告
乙○○
被告
伊索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伊索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又查,原告請求資遣費、工資、代班費共新臺幣(下同)926,622元;補提撥6%退休金78,111元,其財產上請求合計1,004,7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而原告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為非財產上請求,免徵聲請費。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37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