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0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寶麗鑫建設有限公司、林立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055號 聲 請 人 寶麗鑫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中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2項規定,記名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請提出由聲請人為報案人(即 需以聲請人名義,附具委任狀委託代理人報案)向警察機關 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警局出具之公函應分別載明系爭票據之種類、完整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付款地或發票地、到期日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