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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智字第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王雅婷

上訴人
台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雯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智字第1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思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智字第14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