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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蔡世芳

原告
至浩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浩瑋
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林暐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穎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萬9,4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38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