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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10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黃國忠

原告
合世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拓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11,135元(計算式:美金122,979.51元×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2年6月9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30.99=新臺幣3,811,1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新臺幣(下同)裁判費38,81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3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素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10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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