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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7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溫祖明李家慧廖哲緯

抗告人
聲請人
A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張爾凱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6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572號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廖哲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72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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