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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9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宣玉華

上訴人
捷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敦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09,0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3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927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