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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66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郭思妤

上訴人
即被告
黃適欽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官朝永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66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僅聲明上訴,而未載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如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664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