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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171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謝宜伶

原告
漢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即茂實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訴訟代理人
周啟泉
被告
薛梅蘭(即林心祥之承受訴訟人)

林梅欽(兼林心祥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薛梅蘭、林梅欽為被告林心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心祥於本件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民國113年12月20日死亡,其姊林桂欽聲明拋棄繼承,被告林心祥之繼承人為配偶即大陸地區人士薛梅蘭及姊林梅欽等2人,有原告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299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依前揭規定,應由薛梅蘭、林梅欽為被告林心祥之承受訴訟人,惟其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命其等承受及續行訴訟。

三、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171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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