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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5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王子平

原告
正揚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至公
訴訟代理人
鄭鈞瑋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菱律師
複代理人
陳銘鴻律師
被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被告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被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被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琦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53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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