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088號
- 聲請人
- 博泰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永輝
- 代理人
- 黃婉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民國一一二年度司催字第三九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鈞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一一二年度司催字第三九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休息日、以非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已於一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088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新禾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林靖茹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壹拾壹萬捌仟叁佰陸拾柒元 111年12月31日 F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