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911號
- 聲請人
- 優勢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松瑾
- 訴訟代理人
- 許婉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91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優勢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游松瑾 玉山商業銀行民權分行 111年7月31日 61,670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