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38號
- 原 告
- 林艾彤
- 訴訟代理人
- 鍾亞達律師
- 被 告
- 台灣士瑞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 洸
- 訴訟代理人
- 劉建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