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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3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林怡君

原告
林艾彤
訴訟代理人
鍾亞達律師
被告
台灣士瑞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 洸
訴訟代理人
劉建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338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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