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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44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0 日

聲請人
臺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光祥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聲請人公司名稱應為「臺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而非聲請狀記載「台北工業有限公司」,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聲請人名稱之聲請狀正本並載明案號113年度司催字第448號。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448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