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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3號

回饋金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蘇嘉豐

聲請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兼送
法定代理人
達代收人 陳孟婷
相對人
王立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饋金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回饋金新台幣12,500元(法律扶助案件申請編號:0000000-A-016),准予強制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回饋金新台幣12,500元(法律扶助案件申請編號:0000000-A-016),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理由欄「二、聲請意旨略以:…㈢並聲明: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回饋金12,500元事件,准予強制執行。」,應更正為「二、聲請意旨略以:…㈢並聲明: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回饋金12,50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事件,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3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回饋金准予強制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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