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林瑋桓
- 當事人大師國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29號 原 告 大師國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淑詩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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