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23號
- 原告
- 豐宏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青嵐
- 被告
- 新龍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合慶興實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曾東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美金238萬4,400元,折合新臺幣7,782萬6,816元(以起訴日民國113年6月20日1美元折算新臺幤32.64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萬6,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