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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溫祖明

原告
台塑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男
訴訟代理人
鄭鈞瑋律師

王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泰物流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美金429,000元,折合新臺幣(以下未標明幣別者同)13,466,310元(以112年1月10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折算新臺幣31.39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僅為訴訟標的金額之補字案件,不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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