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49號
- 原告
- 創實雲端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光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8,6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84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8,6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