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52號
- 原告
- 宇辰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瑞祥
- 被告
- 富鴻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井 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4,504,478元及起訴後之利息,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交還面額6,900,000元之本票一紙,其訴訟標的價額與面額相同。訴之聲明二項請求共計81,404,4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8,40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