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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0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
    陳正昇
  • 法定代理人
    何瑞祥、井琪

  • 當事人
    宇辰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富鴻網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52號 原 告 宇辰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瑞祥 被 告 富鴻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 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4,504,478元及起訴後之利息,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交還面額6,900,000 元之本票一紙,其訴訟標的價額與面額相同。訴之聲明二項請求共計81,404,4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8,408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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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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