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67號
- 原 告
- 華碩智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明傑
- 被 告
- 依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俊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3萬3,0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萬6,4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4萬5,932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