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8號
- 原告
- 慰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振欣
- 訴訟代理人
- 陳群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家維律師
- 被告
- 熙特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聖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一、被告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召集之112年第4次股東臨時會之決議應予撤銷。二、確認被告於113年1月2日召集之第4屆第1次董事會之決議無效」,前開請求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涉訟,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15號裁定意旨參照),且二聲明應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3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165萬元=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