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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
    蒲心智
  •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亞都欣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3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傅上華 被 告 亞都欣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雅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主文及理由欄應變更為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主文欄有前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林芯瑜 附表 原判決主文欄第3項 原判決理由欄乙、四 更正前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更正後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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