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40號
- 原告
- 牛珮珊
- 訴訟代理人
- 鍾亦奇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忠世
- 被告
- 井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福建
- 訴訟代理人
- 王婉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334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