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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
    蔡政哲

  • 當事人
    牛珮珊井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40號 原 告 牛珮珊 訴訟代理人 鍾亦奇律師 複代理人 楊忠世 被 告 井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建 訴訟代理人 王婉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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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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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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