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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蔡政哲

原告
牛珮珊
訴訟代理人
鍾亦奇律師
複代理人
楊忠世
被告
井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建
訴訟代理人
王婉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340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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