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03號

修復漏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顧仁彧

上訴人
吳素娟
被上訴人
鍾協陞

鍾莉亞

李宛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參拾肆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及駁回被上訴人於原審之訴暨假執行聲請,而本件原判決主文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主文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2萬5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167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7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其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顧仁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603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修復漏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