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 原告
- 游豐兆
- 原告
- 游宏鈞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軒豪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莊鎔瑋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凱欽律師
- 被告
- 元瀚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恒
- 訴訟代理人
- 宋重和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韋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13日下午2時40分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13日下午2時40分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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