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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83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陳冠中

上訴人
即被告
愛樂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宇婕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金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炯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貳佰柒拾元,逾期未繳費,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59萬1,0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5,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83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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