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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2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謝宜伶

上訴人
春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幣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99,8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21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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