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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溫祖明洪文慧廖哲緯

上訴人
即原告
李京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洪秀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3,1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廖哲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38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