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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9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
    蒲心智

  • 當事人
    宇辰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富鴻網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44號 原 告 宇辰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瑞祥 訴訟代理人 黃豐玢律師 趙偉傑律師 被 告 富鴻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訴訟代理人 簡泰正律師 黃建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15日下午4時50分,在 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有爭點相關事實待釐清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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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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