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44號
- 原告
- 宇辰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瑞祥
- 訴訟代理人
- 黃豐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趙偉傑律師
- 被告
- 富鴻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井琪
- 訴訟代理人
- 簡泰正律師
黃建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15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有爭點相關事實待釐清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