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236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涂鴻誠
- 林建成
- 林國煌
- 童熊松英
- 被 上訴人
- 即 被 告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宗聖
- 被 告
- 華南永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進明
- 被 告
- 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炳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不服,於民國114年9月10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151萬5,47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9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