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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18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林鈺琅

聲請人
施勇安(即施文田之繼承人)
相對人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7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365 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 年6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股數│├────────────┼────────┼─┼──┤│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 │ 1│ 168│└────────────┴────────┴─┴──┘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 菁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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