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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3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郭思妤

聲請人
萬威潤滑油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同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43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志有工業有限公司 王志雄 瑞興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13年5月5日 145,640元 EJ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439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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