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51號
- 聲請人
- 合家興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桂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億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寶中分行 112年10月20日 98,175元 SCAA6538179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