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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5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林春鈴

聲請人
合家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桂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億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寶中分行 112年10月20日 98,175元 SCAA6538179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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