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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1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林志洋

聲請人
力麗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瓊茹
訴訟代理人
姜昱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73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力麗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楊瓊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13年7月9日 25,830元 I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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