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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蘇嘉豐

聲請人
振頤軒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益民
代理人
吳姿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安泰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112年6月15日 48,443元 AB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73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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