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64號
- 聲請人
- 加州椰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闕怡瑩
- 代理人
- 余德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昱玟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6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001 加州椰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闕怡瑩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古亭分行 112年10月1日 2,040,000元 CF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