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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67號

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楊承翰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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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俊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榮俊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71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其先前繳納之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小字第67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不當得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