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448號
- 聲請人
- 臺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光祥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聲請人公司名稱應為「臺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而非聲請狀記載「台北工業有限公司」,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聲請人名稱之聲請狀正本並載明案號113年度司催字第448號。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催字第448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聲請人公司名稱應為「臺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而非聲請狀記載「台北工業有限公司」,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聲請人名稱之聲請狀正本並載明案號113年度司催字第448號。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