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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949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4 日

聲請人
達仁穀類飼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邦仁
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
代理人
張詠婷律師
相對人
錦州全新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委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如附件所示之仲裁聲請書,遭郵局以相對人「地址不詳」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投遞查詢結果、仲裁聲請書、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949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送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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