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29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林瑋桓

原告
大師國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淑詩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29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