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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1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蔡世芳

原告
繼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偉
訴訟代理人
黃志傑律師
被告
遠創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萬1,85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5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14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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