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58號
- 原告
- 博銳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世傑
- 訴訟代理人
- 劉上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鍾政達律師
- 被告
- 采妍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莉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廣告委託經營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52萬8,596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萬6,26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958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廣告委託經營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52萬8,596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萬6,26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