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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58號

給付廣告委託經營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鄭佾瑩

原告
博銳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世傑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政達律師
被告
采妍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莉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廣告委託經營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52萬8,596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萬6,26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58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廣告委託經營報酬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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