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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46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姜悌文

原告
宏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家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對被告傑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8,1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846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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