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11號
- 原告
- 台灣聯信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錦亭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50,3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301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50,3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