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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68號

返還履約保證金及勞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林欣苑

反訴原告
元健大和直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少暉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芃安律師
複代理人
陳育萱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台南醫療器材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履約保證金及勞務費等事件,反訴原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86,614元(計算式:4,386,614+3,000,000=7,386,61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963元,扣除反訴原告已繳裁判費30,700元,尚欠57,2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468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履約保證金及勞務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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