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0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曾育祺

原告
游豐兆
原告
游宏鈞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軒豪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鎔瑋律師
複代理人
張凱欽律師
被告
元瀚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恒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複代理人
陳韋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13日下午2時40分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