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21號
- 上訴人
- 春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佳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幣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99,8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訴字第52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幣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99,8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