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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3號

給付服務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賴錦華

上訴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被上訴人
中嘉和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寧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3號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貳萬零伍佰肆拾壹元(利息請求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零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他命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3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服務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