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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45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熊志強

聲請人
品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登良
代理人
吳詩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13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80ND0000000 25 25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45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股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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